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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地吐痰的行为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还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罚条款,但在部分城市和地方的法规、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。
如《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二条: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,严禁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,严禁乱扔烟蒂、纸屑、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类废弃物。违反前款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即时清除;拒不清除的,处50元罚款。
随地吐痰,公共场所大声喧哗、无秩序插队等都是我们国人的陋习,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不卫生习惯。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,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。但社会在发展,市容环境面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,让我们共同努力,从不随地吐痰,不随处便溺或者乱倒粪便,不乱扔烟蒂、纸屑、瓜果皮核这些点滴“小事”做起,遵守社会公德,遵守法律义务,把我们的环境建设得更美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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